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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申请书

时间:2024-03-04 16:24:07 申请书

  【简介】以下是热心网友“j76”分享的劳动争议解决申请书(共3篇),以供借鉴。

篇1:劳动争议解决申请书

  王,一位男性,汉族,生于1980年2月24日。

  涉及公司为浙江XX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在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

  请求内容如下:

  1、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总计金额;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月X7个月=总计金额(20xx年台州职工月平均收入为金额);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月X7个月=总计金额;

  - 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 105天)元/天=总计金额;

  - 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

  - 营养费1000元。

- 总计上述款项为金额。

  3、被申诉人负担仲裁费用。

...

篇2:劳动争议解决申请书

  杨X,一位生于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的汉族男性,是本案的申请人。

  被申请人则是位于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的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董事长。

  在仲裁请求方面:

  一、要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月工资×X个月)×2倍=总金额;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度第一、二季度奖金2万元;

  三、要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每日工资÷天数×(5天/年×3年)天×3倍=总额;

  四、恳求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社保转移及失业等手续。

  关于事实和理由:

  从20xx年X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后调至销售管理部门担任经理助理,再调至商务主管职位,最终于20xx年7月晋升为营销部副经理。其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和年终奖。20xx年度月基本工资5000元,四季度奖金4万元,年终奖5万元,平均每月收入为XXX元。然而,在20xx年X月向被申请人请假期间,尽管仍按规定履行职责审核报表等工作。

  自20xx年1月1日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被告未安排其休假并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且于20xx年7月23日擅自宣布解除与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扣发了20xx年第1、2季度奖金2万元。

  在此背景下,申请人认为:被告违法解雇需赔偿;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第一、二季度奖金。特此向贵机构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请予支持!

  致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篇3:劳动争议解决申请书

  在这里,我是xxx,一个汉族男性。我的出生日期是xx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我目前居住在唐山市的某个地方,联系电话是xxxxxxx。

  被告方是河北某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唐山市的某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先生,联系电话为xxxxxxx。

  我的申请要求如下:

  1、请求贵委员会判决被告支付我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判决被告支付我九个月医疗补助费(根据最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

  3、请求贵委员会判决被告支付我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判决被告支付我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判决被告为我补交社会保险并处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判决被告承担我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9年9月,我加入了被告公司,并担任外聘工长一职,月薪3950元。20xx年9月18日,因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出院后回家继续治疗。由于我的疾病较重,被告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被告从未与我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在被告公司工作三年多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支付给我三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在规定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因此总额达到七个月。

  其次,由于患病导致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安排工作,在医疗补偿方面需要根据最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支付九个月工资。

  再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将触发双倍工资规定。但至今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则根据相关规定应支付双倍工资。

  新颖而创新的阐述如下: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患病且处于医疗期内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对于本单位服务时间不超过五年的员工,医疗期设定为三个月。鉴于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开始住院治疗,因此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正式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然而被申请人仅支付了20xx年9月份以前的工资,应当支付剩余未结算的工资给予申请人。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因此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综上所述,共计应支付三个半月薪酬。

  第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须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然而被申请人从未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故应补交欠缺部分。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规定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均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为申请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考虑到被申请人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承担相应费用责任。

  总结以上情况,被申请人明显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恳请贵委员会依法判决支持申请人请求,并捍卫其合法权益。

  致敬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