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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协议【必备5篇】

时间:2023-10-26 20:58:42 综合文档

股权赠与协议 篇1

  甲方(赠与人):李瑞金

  乙方(受赠人):李亚俊

  颜玲

  乙方系夫妻关系,甲方系乙方的父亲,为使乙方更好和更方便地抚养甲方,以及避免乙方与姐妹间的房产纠纷,甲方(包括产权共有人钱杏秀,以下甲方均代表本人及产权共有人)自愿将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的房屋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甲、乙方双方确认,虽然房屋产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同时,甲方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将来此房产所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归乙方夫妻二人所有。

  四、甲方于年 月 日将赠与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

  甲方该房屋产权 共有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股权赠与协议 篇2

  股权赠与合同

  转 让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 让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上述双方在 区签订,正本一式三(3)份。

  鉴于:

  1、 (以下简称“ ”)为甲方与(以下简称第三方)于20xx年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方认缴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实际出资元),占 全部注册资本比例的51%。

  2、甲方有意对外赠与其所持有的 51%股权,乙方有意授让甲方所持有的 51%股权(“标的股权”);

  3、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就股权赠与完成口头约定并实际履行。为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下文载明的共同约定和承诺,甲方和乙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赠与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赠与其所拥有的 51%股权,乙方向甲方受让甲方拥有的 51%股权。股权赠与后,甲方不再是 股东,不再参与 的任何经营行为,也不再担任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赠与的时间节点

  一、本次股权赠与的时间节点为 年 月 日。同时,因甲方系 法定代表人,故本次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后,甲方即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在本次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后,乙方已实际对 进行经营,享有 100%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三、 于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前发生的对外所享有的.应收款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归属甲方及第三方。

  四、 在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前因为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或者合同而导致的股东责任由甲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条:赠与股权的交割

  鉴于乙方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对于向工商局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事宜的时间由双方再行协商。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宝恒

  第四条:赠与的税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因本合同拟议之交易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根据适用法律发生的任何税金和其他费用(如有)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在股权过户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乙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乙方保证合法经营,完善 的治理结构。

  2、如发生需要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乙方承诺并保证由其承担名义上的甲方的责任。

  3、发生合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款、违约金),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劳资纠纷引发的责任、其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需对股东和/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的,乙方会积极披露实际股东/经营者情况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4、如甲方在本次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后,因/或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乙方承诺会给予足额赔偿。

  5、如本次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后才发现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后的上述债务、责任,由乙方按上述方式承担。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之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发生争议后的内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条款。

  第七条:合同生效、变更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

  甲方(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股权赠与协议 篇3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赠与事项

  (一)甲方将其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愿意接受该股权赠与。

  (二)股权赠与数量:甲方拥有公司股权,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权%,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公司股权总额%的股权赠与乙方。

  第二条赠与条件

  本合同中约定的赠与为无条件赠与。

  第三条费用

  本赠与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保证其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并记录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股权占比数额合法、真实、有效。

  (二)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股权并未设置任何种类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物权或债权,且甲方保证无注册资金抽逃的违法行为,且甲方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三)乙方承认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

  (四)股权赠与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五)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六)双方签订本协议且公司章程法定变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拥有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七)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八)乙方取得股权后,对其取得该股权之前的公司债务负有/不负有偿还。

  第五条赠与的撤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上述条款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二)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第六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日视为送达;发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日视为送达;发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股权赠与协议 篇4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赠与事项

  (一)甲方将其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愿意接受该股权赠与。

  (二)股权赠与数量:甲方拥有 公司股权,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权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公司股权总额%的股权赠与乙方。

  第二条赠与条件

  本合同中约定的赠与为无条件赠与。

  第三条费用

  本赠与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保证其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并记录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股权占比数额合法、真实、有效。

  (二)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股权并未设置任何种类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物权或债权,且甲方保证无注册资金抽逃的违法行为,且甲方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三)乙方承认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

  (四)股权赠与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五)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六)双方签订本协议且公司章程法定变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拥有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七)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八)乙方取得股权后,对其取得该股权之前的公司债务负有/不负有偿还。

  第五条赠与的撤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上述条款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二)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第六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股权赠与协议 篇5

  赠与人: 受赠人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受赠人二: 受赠人三: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受赠人四: 受赠人五: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赠与

  1、赠与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 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若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

  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情况,如果成绩优异,则赠与人另向优异的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决定。

  第二条 受赠人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受赠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2)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条 受赠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过50%.

  (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第四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受赠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赠与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赠与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五条 附则

  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

  日期:年月日

  受赠人一:

  日期:年月日

  受赠人二:

  日期:年月日

  受赠人三:

  日期:年月日

  受赠人四:

  日期:年月日

  受赠人五: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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