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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附加义务

时间:2024-03-11 12:56:36 合同大全

  本文是热心网友“xrnk71416”整理的赠与合同附加义务(共3篇),供大家赏析。

篇1:赠与合同附加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附义务的赠与被称为附负担赠与,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基础上额外添加条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的给付义务。这种形式使得受赠人在获得较大利益的同时需要履行较小的义务,从而满足了赠与人或指定第三方的特定权益,成为赠与合同中主流的形式。本文对附义务赠与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概念特征、效力、合同双方义务以及解除情况,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一、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通常我们会看到某人将财物赠予他人,并要求受赠者履行一定义务,这便是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在受赠者接受财产后需履行一项给付条件,不仅获得财产还需承担一定责任。相比普通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包括:

  1.普通赠与仅让受赠者享有取得财产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则要求受赠者承担额外责任。

  2.附义务的范围通常低于所得财产价值。

  3.通常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义务后才涉及受赠者履行问题,但当事人也可约定其他方式。

  4.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或第三方履行。

  5.履行所负责任可约定作为或不作为。

  6.所附义务为整个赠与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合同。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 受赠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义务。当赠与人转移财产后,受赠者应准确执行自己应尽的责任。若未能履行,则可被要求执行或取消该项交易。若取消,则须归还已获得之财产。

2. 受益者仅对财产价值内的义务承担责任。由于无偿性是原则目标是使受益者获利。如所加责任超出财产价值,则不符合初衷。因此若财产不足以弥补所加责任,则只需就其价值限度内承担责任。换言之,超出价值部分无需承担责任。

  3.在附带义务的赠与中,如果赠与的财产出现瑕疵,赠与人应当承担与卖方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履行哪些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赠与人需要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履行交付赠与物的责任。

  赠与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虽然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前撤销赠予,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撤销,并且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

  2.承担对赠与物瑕疵的担保责任。

  赠与人应对可能存在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若存在缺陷,赠与人有责任如实告知受者;另一方面,如果承诺了无瑕疵,则应对潜在问题负责,若造成损失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需履行哪些义务?

  1.依约履行义务。

  收到礼物后,受者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若未能履行,则可被要求或解除,并需归还所得财产。

  2.仅需在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义务。

  因为礼物是无偿之事,目的是使受者获益。如所附条件超出价值,则不符合初衷。因此,在财产不足以抵消义务时,只需在限度内履行。换言之,若超过价值部分则免去责任。

  3.在附带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问题,则应当承担类似卖家的隐瞒缺陷保证责任。

篇2:赠与合同附加义务

  甲方:(慷慨之人)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幸运接受者)________________

  甲乙二位恰似亲情纽带,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一处房产无私赠与乙方。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房产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何处、建筑面积多少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何的房产赠与给乙方,此赠与旨在个人之间进行,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第二条:自本次赠与生效之日起,乙方应承担照顾甲方的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第三条:未完成第二条照顾义务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受赠房屋,否则行为无效,甲方保留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的权利。若因上述行为导致甲方无法收回赠与物业,则乙方应全额补偿或退还市场价款。

  第四条:受赠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1) 未遵守赠与合同义务;

(2) 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利益;

  第五条:待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并由乙方承担过户费用。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争议事项,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果,则任一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补充

  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规定,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各由双方持有。

  甲 方 (签章): 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签章):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3:赠与合同附加义务

  在史尚宽先生的阐述中,附义务赠与被定义为受赠人需要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形式。换言之,附义务赠与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或第三方负有特定支付债务的赠与行为。相较于普通的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最大的不同在于受赠人需承担一定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通常被称为“负担”,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的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带义务;若附带义务,则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由于赠与关系的复杂性,在实践生活中针对赠与合同附加义务存在着许多争议。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辨析

  1. 附义务赠与和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十分清晰,但由于实际运用时的混乱导致了狭义和广义上的区分,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附加在赠与人身上的情况。从这个角度看,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形成了种类关系,而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则是并列关系。有学者进行了如下划分:“当附条件未达成时,附条件赠与合同无效;而在附带义务的情况下,受赠人是否履行其责任并不影响该合同有效性。”可见此处所说的附条件赠与仅涉及狭义意义上的情形。

  2. 附义务赠与和目的性赠予之间的区别。这两者之间主要差异在于:首先,在于使受助方承担一定给付责任这一点上,因此如果未能履行责任,则捐助方可要求执行或撤销捐助;相反地,目的性捐助则不构成法定义务,并非强制性行为;若受助方未能达到目标行为,则捐助方无法要求执行,只能主张双方缔结目标未达成、基础消失,并请求返还收礼物以不当得利。其次,在于责任来源于财产中提供给付内容这一点上,因此通常涉及具有经济价值之提供内容。反之,目标性捐助中所涉及到内容通常并非涉及财产提供内容。因此如果应付内容并非源自财富提供而是服务,则属于非法律责任且属于目标性捐助。

  (二)特征

  捐款协议并非双重协议必须履行双方职责,在大部分情况下仅限制了接收礼物利用方式,并不包含或不应包含向捐款者支付某些益处。

  1. 责任即为捐款协议内容。所载入捐款协议中所列明之责任即指接收礼物后需要承担之责任, 这些都构成了协议部分,并非额外随从协议衍生成立之契约。但是协议所载入之责任并非礼物对等交换物品, 其二者间并不存在着条件联系。

  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予后产生的责任。一般来说,赠与人完成其责任后,受赠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受赠人先行履行责任,则是否算是赠与,主要取决于这项责任是否构成对财产的回报。如果有回报,那么这就不再是赠与合同。

  3.受赠人的责任可以是针对赠与人本身的,也可以是针对第三方的。无论是向赠与人承担的责任还是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履行,赠与人都有权要求其履行。

  4.赠与附带的责任必须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责任既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

  二、关于“义务”的解析

  (一)辨析义务性质

  前面已经说明了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特点,然而赠与就是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无偿转让”和“单方合同”是赠与合同的核心特征。那么,在附带义务的情况下,是否会违背其本质特征呢?有必要探讨附带义务在赠与合同中的意义。

  学界对此问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附带义务仍然属于单方无偿合同”,认为“承担并非作为对价,并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承担作为抗辩。一般来说,在赠予人付出后,受赠人才需要履行相应义务④”,因此其单方无偿性质并未改变。史尚宽认为“无偿即没有对价,是否算无偿应根据主观意愿确定。即使相对方需承担一定义务,如果其利益微薄且当事人并未视之为回报,则仍然算作赠与⑤”。

  从学者的独特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学界对于附带义务赠与合同的态度积极肯定,认为这种形式在赠与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且其无偿性质也得到了广泛认可。然而,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时,却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按照合同的双重义务来处理附带义务赠与合同,例如德国和日本。尽管如此,笔者仍支持学者们的观点,即附带义务赠与合同具有单方无偿性质,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对价关系的债务作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双重义务和单一义务两类。双重义务是指各方相互承担对价关系的债务。更确切地说,双重义务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付款以达成法律行为。因此,要成立双重义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债权和债务;二是必须存在对价关系。缺一不可,否则就属于单一义务合同。

  虽然各国立法强调了合同的双重性特征设计上的便利性,在理论上并未直接冲突和矛盾。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各国法规中,“双重性”和真正的双重合同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附带义务赠与人不能同时主张抗辩权,并只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约定责任为由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这种“义务”与双重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一致,“义务”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随意撤销权力,并加大了其对财产瑕疵担保责任, 从而实现了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利益公平化。

  (二) “义务”的效力排除

  “义务”作为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其效力将直接影响附带义务赠与合同本身。因此,并非所有额外增加的义务都能成为赠与合同中有效约定。

  首先, 这些额外增加的义务不应该是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处于并列关系, 当赠与人将法定责任作为约定在赠与合同中时, 笔者认为这种约定等于无效. 在此情况下, 赠与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即被视为普通形式的赠与合同, 赠予人可行使撤销或变更其责任内容。

  在其次,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尽管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略有不同,但是义务本身的内容应当像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定。如果义务内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则该义务内容应被视为无效。那么如何确定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呢?不能笼统而论,如果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足以使整个合同具有违法之嫌,无论这些附加义务是属于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若违反公序良俗的义务尚未足以导致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则根据《德国民法通说》中关于“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的规定处理。

  第三点是,合同成立时必须能够履行其中的义务。若赠与合同生效后发现无法履行某项义务,则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若在形成合同时即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则笔者认为该合同无效。

最后一个部分是关于附加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

  相对于其他赠与合同,附加义务赠与合同更为复杂。根据学术研究结果,我们发现在履行附加赠与合同时存在两个问题:受赠人如何履行承担的义务以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保护受赠人的利益。

(1) 受赠人应如何履行所附义务

  根据附加义务赠与合同特点来看,受赠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并非构成对价关系。通常来说,在赠与财产价值较小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义务也相对微小。因此受赠人应以所得财产价值作为履行限度。一旦超过了财产价值限度,所附的义务将超出了原始范围,从而改变了原先的赠予性质,此时即不再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因此当超出财产价值限度时,受赠人可以拒绝超出部分的责任;若责任不可分割,则受赠人可全面拒绝履行,并由此导致该份合同失效。

(2) 在任意撤销权实施时如何保护受赠人利益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权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这种做法是赠与人依法保障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赠人按约履行了义务,而赠与人却拒绝执行给付义务,那么如何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呢?学者们认为,应该先履行赠与,然后受赠人才可能履行义务。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千变万化,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本身蕴含着许多道德因素。如果强调必须先给付财产再履行义务,可能会影响赠与人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值得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英美法系成功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允诺禁反言”。这一原则指在适当情况下使赠与人的承诺或无偿承诺具有约束力,并可被强制执行。这一规则建立在信任基础上,成为强制执行非正式合同的依据。因此,在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基于信任履行了义务。尽管这些义务似乎不构成对价,但赠与人仍要求履行财产给付义务。这将问题解决提升到了法律精神的高度,在解决问题同时也具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借鉴之处。

  当受赠人履行相应义务后,若赠与人未执行约定的赠与义务,则可单独处理此问题。笔者认为此时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但受赠人可以要求赔偿因相信承诺而导致的损失,尤其是受赠人遭受重大损失而使得赠与人获益的情形。

注释:

①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②费安玲.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实务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

③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⑤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⑥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⑧赵守东,徐旭.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辨析.边疆经济与文化.20xx(4).35.

⑨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